索引號: | 00835003X/2021-00046 | 公文種類: | 通告 | ||
發(fā)布機構: | 瀘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1-04-07 | 發(fā)布日期: | 2021-04-07 |
文號: | 瀘市府布〔2021〕1號 | 有效性: | 有效 |
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2021年“酒博會”期間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起降飛行的通告
瀘市府布〔2021〕1號
根據國家有關規(guī)定,,經市人民政府研究,2021年“酒博會”期間,,除在瀘州云龍機場凈空保護區(qū)范圍內(機場跑道左右10公里,,前后20公里)嚴格落實凈空保護措施外,在市委市政府,、酒業(yè)園區(qū),、巨洋國際大飯店、佳樂世紀城,、步步高新天地商場等地上空,,禁止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起降、飛行?,F通告如下:
一,、自2021年4月9日0時起至2021年4月10日24時止,市委市政府,、酒業(yè)園區(qū),、巨洋國際大飯店、佳樂世紀城,、步步高新天地商場上空區(qū)域為臨時空中限制區(qū),。在空中限制區(qū)內,禁止一切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輕型和超輕型飛機,、輕型直升機、無人機,、滑翔機,、三角翼,、動力三角翼,、滑翔傘、動力傘,、熱氣球,、飛艇,、航空模型、航天模型等低空慢速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在地面以及空中進行起降,、飛行活動,。
二、在飛行限制期內,,民航,、教育和體育、氣象以及其他涉及小型航空器,、航空器材的單位,,要強化對小型航空器具和空飄物的監(jiān)控,嚴格落實禁飛規(guī)定,。公安,、市場監(jiān)管、無線電辦公室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加強監(jiān)督檢查,,切實落實監(jiān)管責任。
三,、在“酒博會”期間,,確需利用小型航空器進行飛行活動的,須經西部戰(zhàn)區(qū)空軍審批后,,報瀘州市公安局備案,按照有關程序嚴格履行審批手續(xù),。
四,、對不遵守臨時空中限制規(guī)定、妨害空中安全的單位和個人,,由民航,、教育和體育、氣象等有關主管機關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對危害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特此通告
瀘州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