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號: | 00835003X/2015-00119 | 公文種類: | 通知 | ||
發(fā)布機構: | 瀘州市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15-07-29 | 發(fā)布日期: | 2015-07-31 |
文號: | 瀘市府發(fā)〔2015〕39號 | 有效性: | 有效 |
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瀘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市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
瀘市府發(fā)[2015]39號
各區(qū),、縣人民政府,,市級各部門,,市屬及駐瀘企事業(yè)單位:
根據(jù)《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全省最低工資標準的通知》(川府發(fā)〔2015〕32號)精神,,市政府決定對全市現(xiàn)行月最低工資標準和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進行調整。現(xiàn)將調整后的最低工資標準通知如下:
一,、調整后全市月最低工資標準:每月1380元(每日63.4元),。
二、調整后全市非全日制用工小時最低工資標準:每小時14.4元,。
上述標準包含個人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但不包括下列各項:加班加點工資,;中班,、夜班、高溫,、低溫,、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條件或工作環(huán)境下的津貼,;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政策規(guī)定的非工資性勞動保險福利待遇,;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非貨幣性補貼。
即使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食宿,,支付給勞動者的工資也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上述標準自2015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同時各區(qū)縣要加強檢查,,確保最低工資標準得到貫徹落實,。
瀘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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