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件內容 |
尊敬的劉書記,您好,,本人是江陽區(qū)江灣村16組94號村民,,本人家門口353國道正在修建,最初通知我們一排房屋7戶要拆遷,,然而不知什么原因第二天通知不拆遷了,,我也就沒有過問,也是全力支持G353建設,;然而隨著施工的進行路基高出房屋水平面近20米,,安全距離只有9米(距房屋院壩),這與當初征地工作人員來征地的時候宣傳的路基高度只有五六米完全背離,,征地工作人員是否故意隱瞞事實,?原本平坦的地勢卻被353國道打破了寧靜,硬是無條件把平坦的地勢堆砌到路基20多米高,,道路在施工過程中常有落石滾入院壩甚至室內,,試問這樣的規(guī)劃是否進行了現場查勘,是否考慮了沿線在安全隱患范圍內老百姓的人身財產安全,,這樣的規(guī)劃真的合理嗎,?根據《公路管理條例》,國道從公路用地外緣起向外的距離不能少于20米,,現在只有9米,,何況現在路基高出近20米,安全距離是否要求還要更高,?本人也多次向瀘州市交通局反映,,該局回復G353設計一直沒有變更,只是在施工過程中路基高度略微降低,,他們認為國道的修建對本房屋確實存在安全隱患,,并表示讓我與屬地政府協(xié)商后提交申請,他們全力配合,;收到回復后本人也多次去華陽街道反應情況,,最初華陽街道回答該區(qū)域規(guī)劃變更,,變更后不在紅線內不予拆遷,一會推給交通局,,一會推給施工方,,最后又推給財政局,同時我也對本組其它臨建已拆遷房屋問題提出質疑,,街道工作人員解釋拆遷理由也是屢次改口,,要嘛就是回避問題,過后本人又先后多次到街道反應,,街道最終同意組織相關部門到現場鑒定是否存在安全隱患,,是否列入拆遷范圍,同時也要求本人到場參與并承諾時間決定后第一時間通知我們,,然而時間決定后并未告知我們,,最終華陽街道告知因交通部門意見不統(tǒng)一且涉及到臨建房屋七戶(其中三戶是本組織成員),不能單獨拆遷一戶,,財政困難,,故不納入拆遷范圍,過后本人也去瀘州市交通局咨詢現場鑒定情況,,他們答復確實存在安全隱患,,并表示拆遷款項已劃入屬地政府,但限于權利分工,,最終是否拆遷讓我們找屬地政府協(xié)商,;
對于安全隱患我想對比一下我對面的一戶李xx已經拆遷的,該戶是華陽街道組織相關部門下來鑒定后認為存在安全隱患的房屋:該房屋位于原華陽中學邊界圍墻外約20米處,,現353國道路基邊緣位于原華陽中學地界圍墻內約7米處,,路基高度十米不到,安全距離(距房屋院壩)二十米以上,,圍墻內外分別是兩條溝,,就算整條公路全部跨下去也不會跨過圍墻,更不會對房屋產生任何影響,,為什么說這存在安全隱患,,把他們納入拆遷范圍,而說我這不存在安全隱患,,如此雙標對待能讓老百姓信服嗎?對于是否能單獨拆遷問題,,我們同組另外一戶林xx,,該戶是一連排房屋的中間一戶都單獨拆遷了,而他左右兩邊以及緊臨背后的房屋都沒拆遷,,而我是一排的邊上,,根據安全距離數據來說確實是安全隱患最大的,,安全距離(距房屋院壩)只有9米,為什么不能單獨拆遷,?對此本人也多次在瀘州12345,,瀘州網絡問政平臺及江陽區(qū)政府網絡信訪上反應該問題,同時也上傳了上述兩戶及本人房屋照片,、視頻,,最終給與的答復都是敷衍了事,提及的再組織市區(qū)各部門現場鑒定也是一推再推,。
綜上所述:對于說我們這兒不存在安全隱患,,不能單獨拆遷的問題在同組織成員中都有已拆遷案例,是否存在雙標,?我的訴求很簡單,,希望能一視同仁納入拆遷范圍,望領導下來證實,,調查我在信件中提到的這兩戶情況是否屬實,,同時與之對比到底是哪一戶存在安全隱患,為民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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